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2019版)
为了规范本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资金正常运作,切实做好“收、管、用”三方面的工作,保障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各项业务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清新纪发[2014]1号文要求,对我局财务制度修订如下:
第一条 本局财务管理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坚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保障经济运作的良性循环。
第二条 本局各项收入是指本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及押金类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财政预算外返拨收入、体育场地收益、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等(党费、捐款、个人缴交工会会费除外)。
本局各项收入实行统一管理。所有收入由局财务室统一收取,并根据财经法规政策要求实行统一管理,各股室、执法队、各馆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拖欠。
收取各项收入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有关规费收入必须以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有关规定为准,并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
2、本局依法收取的各项收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按政策规定减免的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
3、本局各股室、执法队、各馆全部财务收支活动由局财务室统一管理,不得设多头收费。局财务室根据有关财经制度要求,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依法纳税。
4、本局各项收入公款不得私存,不得巧立账户名称存储公款。
5、本局罚没款收入统一缴交区财政专户,不得擅自处理、截留(或私设帐户处理)。
6、所有收费必须使用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各股室、执法队、各馆不得自行印制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局财务室指定专人保管,设簿登记,局财务室负责对票据“领、用、存、销”各环节的管理,备核查。
第三条 财务报销及财务支出的管理。
一、审核制度
1、本单位发生的一切财务报销及财务支出行为,均应遵循财务报销及财务支出审核、审批程序和财务报销及财务支出审批手续制度。
2、严格实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的规定,明确指定一名局领导主管财务工作,除大额资金的使用经集体讨论决定外,“一把手”不直接签报财务开支票据。
3、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原则上必须取得税务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或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
4、原始单据即发票或收据的背面,须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并填写“费用报销单”或“差旅费报销单”,填写时按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各类报销单据,一律不能涂改,涂改过的任何报销凭据,财务人员不予受理。同时,“费用报销单”或“差旅费报销单”须有经办人、各股室(执法队、各馆、文体中心)负责人、分管业务的领导签字;所有报销单据按财务要求粘贴,经财务室审核、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签字后,出纳人员方可进行报销和核付业务。
5、符合国家现行各项财经法规规定以及局财务制度规定的报销标准的费用开支单据,均应先由经办人及时按规定财务程序办理好财务报销手续后,交由财务人员受理报销业务,否则,财务人员不予受理;每月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在次月10日前办理报销结算。
6、按现行会计制度和《银行法》规定的要求,超过现金起点的业务,即金额在壹仟元以上或对外单位的付款,必须转帐付讫,如有特殊原因,应书面说明,按规定的程序审核审批。
7、各项业务接待费用,应由接待股(室)、馆按规定填写好有关票据,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公务卡银行凭条。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好财务报销手续后方可报销,否则,财务人员不予受理。
8、限制现金借支费用,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项目支出无特殊情况必须使用转帐结算,每月支现金不可超过2万元;各项借支应填写借支单,按局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差旅费借支应在返回后的5日内结清。
二、审批程序
1、为增加资金运作的透明度,实行民主理财,发挥财经监控作用,防止失误,凡大额度资金(即基本建设工程款、设备配套、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的使用、财产物业的处理、下拨经费等)壹万元以上、接待费壹仟元以上的,经过局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由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共同签名确认才能生效。
2、各项费用报销前,先要由财务审核,审核具体包括:报销内容、报销事由、时间、金额、数量、单价;是否按现行财经法规制度以及局财务制度规定的执行标准等项目,再由经办人填制内容完整的费用报销单或差旅费报销单,然后由各股室(执法队、各馆、文体中心)负责人、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审核,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后,出纳人员方可进行报销和核付。
3、日常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购置时,应先做出计划,经财务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后,统一采用政府采购,同时,按报销审批程序办理好财务报销手续后,方可进行报销。
第四条 局的主要领导今后将继续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经常过问财务开支情况,并对执行财务规定、遵守财经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项开支依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具体规定如下:
1、差旅费开支。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公务出差经分管业务的局领导批准。
2、办公费开支。办公费开支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签证,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超出控制数额的,如购买大量办公用品,必须事先做出计划,经财务室提出意见,报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共同签名审批。
3、业务接待费开支。严格按照《中共清远市清新区委办公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清远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清新委办发[2015]11号)文件精神执行:第一,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第二,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第三,接待标准、陪同人员按规定执行;第四,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公款购买酒水,对酒水用途严格控制,无必要的一律不可列支,不得购买高档酒水;第五,经费支出控制在公用经费总额的2%以内。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因公务需要接待的,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局机关各股(室)需接待的,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同意,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并统一办理报销手续;局下属事业单位必须请示分管业务的局领导,经同意后才能接待。公务接待活动后,报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审核签名。接待费采用银行转帐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结算时段为一个月一次,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4、设备购置费、设备修理费开支。由股室做出计划,经批准后采用政府采购或修理。
5、出差人员餐费原则上不作报销,确有特殊原因的,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但要抵扣其当天的出差补助。出差费借支3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3000元以上的由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共同签名审批。出差回来后须五天内核销报账,不得超出下月。
6、车辆修理费、保养费开支。1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核实后提出意见,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的,事前由办公室核实后做出计划,报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共同签名审批后进行修理。每月在局领导班子会议上通报一次每辆公车费用,每季度公布一次每辆公车费用。
7、车辆燃料费开支。由办公室根据车况核定每台小车每月的用油定额,每月超出定额的须说明理由,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使用人违章罚款,由使用人负责。
8、车辆失窃,属司机责任造成的,由司机负部分赔偿责任。
9、在职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培训学习的,所学专业必须与本职工作专业对口,并事前写出报告,经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领取毕业证的,核销有关学习费用。特殊情况的学习培训,须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进行。
10、押金或保证金类收费的退款。由要求退款的单位写出报告,主管股室提出意见,财务室提出对账和资金情况意见,1万元以上的退款,经集体讨论后由局主要领导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会签,1万元以下的退款,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
11、自筹基建或修缮工程支出。基建或修缮项目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后才能实施,基建或修缮工程款的支付,由办公室负责按合同和完成工程进度情况提出付款意见,报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会签后,方可支付。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